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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要件:

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適用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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