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職權
1、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責令改正、公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2、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公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公告、罰款、收繳、銷毀、清除冒充專利標記。
4、有關單位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案件有關的合同、證照、圖紙、帳冊等資料的,給予罰款。
5、轉移、銷毀與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案件有關的被登記保存物品的,給予罰款。
6、社會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
7、弄虛作假,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
8、剽竊職務技術成果或他人技術成果進行貿易的。
9、出售、轉讓、介紹禁止進入市場技術的。
10、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