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家緊急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福利和健康的目的,相應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實行強制許可;
2.其他可以申請強制許可的專利。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54條,202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國家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獲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前壹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