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補償費;
林地、荒地參照耕作進行補償;
荒山只有土地補償。
上述三種補償的具體標準由當地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