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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壹年內的專利

法律分析:離職壹年內的專利都算職務發明,由於目前單位對職員能力要求的提升,很多單位的職務發明還是比較常見的,職員離職、就職也屢見不鮮,為了減少糾紛案件的發生,我國法律直接規定,在離職或者是退休後壹年之內完成的發生,也依舊會被認定為是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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