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簡單回答壹下: 1. 李某完全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也就是申請人和專利權人都是李某) ——李某的職務是銷售(兼翻譯),並非技術研究設計。 ——李某在業余時間做的。 (與公司有合同的例外) 2. (無論李某利用了什麽技術,他經過了改進和創新,可以申請專利)我們要清楚專利申請以及專利發展史。 ——專利作為技術壁壘,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多次發生; ——為了推進技術革命和進步,在以有專利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還可以另外申請專利; (壹路好運版權 復制必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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