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都是國內的案子的話,就復雜些了,壹般來說,分案申請的標題、申請人、日期、摘要等內容等都相同,只有專利號不同,而且其公告日壹般可是不同的,但是其申請日應該是壹樣的。這與妳說的略有出入,這種情況應該是常見的。還有壹種是PCT申請進入本國,然後再申請壹個本國專利,要求那個PCT的優先權,這樣的話應該能兩個國內專利申請說明書壹致、權利要求書不壹致而同時存在的可能。這樣也會滿足妳說的要求,但這應該只是理論上可行,很少人會這麽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