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妳這種說法,這個專利應該是以原公司名義申請的,那麽專利是屬於公司的,妳僅僅是發明人(設計人)。因此在新的公司擬不能使用這個專利,使用的話是侵犯原專利權的。
2、妳可以通過另外壹種方式逼單位給妳使用,就是按照專利法,單位應該給妳獎勵和報酬,如果沒有給的話,妳可以和單位談,談不攏就起訴。具體的獎勵和報酬是多少,妳可以參考這篇文章《妳可能從來沒有領到過的錢:說說發明人的報酬》網頁鏈接。
法律依據《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