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
(2)是我國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創造,是專利法的保護對象;
(3)都需要經過專利機關的審查批準,才能成為專利,獲得專利權。
2.聯系人:
(1)在某些情況下,發明和實用新型可以相互轉化;
(2)在某些情況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能存在於同壹客體中;(3)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以存在於同壹客體中。
3.差異:
發明是專利法的主要保護對象;
(2)發明和實用新型都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是新的設計;
③本發明的技術難度明顯高於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它們的具體關系將在下面詳細描述。
從定義層面;壹、從專利法實施細則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定義來看,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可見,發明比實用新型能保護更多的主體,實用新型專利只能保護結構方面(包括層結構),不能保護方法和材料,而發明專利除了結構方面還可以保護方法和材料。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都涉及到產品的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