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和公民聘請為常年法律顧問和特邀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特邀法律顧問;
3.受當事人委托,代理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與經濟技術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訴訟、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7.回答有關經濟、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案件的法律咨詢;
8.接受委托,為相關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9.代寫起訴狀和仲裁申請書;起草合同、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負責人聲明;
10,辦理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以上內容是指:
廣東省人民政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