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該條將商標侵權分為四種形式:a .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別。b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似。c .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別。d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近似。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也被稱為“反向模仿”。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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