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A.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B.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c、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D.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冒充專利行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冒充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85條詳盡規定了五種假冒專利行為,即:
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b、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c、在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D.非專利技術在合同中稱為專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