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為本前三項所述行為人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6)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7)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