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依法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專利侵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
使用、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