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法》第14條規定: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進行獨立核算的,可以由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總公司可以調節損益,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進行獨立核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並結算。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開始實施企業所得稅制度,強調公司制企業或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在公司總部自動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