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該條還規定,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哪些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下列適用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情形:
1.國家重點工程;
2.省重點項目;
3.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性質限制,可供選擇的潛在投標人較少的(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範圍的供應商采購);
4.公開招標費用比重過大;
5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擴展數據: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壹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公開招標的;
(3)公開招標的費用占工程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