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多交、多交或錯交的費用,當時的人直到繳費日三年後才要求退還;(原因: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拖延太久)
2、當事人不能提供錯誤付款的證據;(原因:缺乏付款證據)
3.當事人要求退還減費請求批準前已按照規定繳納的各項費用。(理由: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