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的內容涉及國防利益的,由國防專利局進行保密確定。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局進行審查,審查員向申請人發出專利申請移交國防專利局通知書;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保密審批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專利申請不予保密,按照壹般專利申請處理。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專利局進行保密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協助確定。審查員根據保密確定的結果發出保密審批通知書,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請人該專利申請予以保密,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請人該專利申請不予保密,按照壹般專利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