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房屋土地使用證辦理須經過申請、調查、審核、審批,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也準確,權屬是合法,沒有爭議原則的,可以批準並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壹個月以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的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