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制度1947始於美國,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實行了登記制度。我國農藥登記始於1982,當年4月國務院六部委聯合發布《農藥登記條例》,同年10+0實施。
國務院1997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農藥的具體登記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檢測機構協助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具體登記工作。我國首次生產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登記分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現場測試:由開發商提出現場測試申請並獲得批準後,方可進行現場測試。處於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臨時登記:實地測試後,需要進行示範測試(面積超過150畝)和第三方實地測試以獲取數據。試銷和特殊情況下臨時登記使用的,農藥臨時登記有效期為1年,可以續展,累計有效期不超過3年(2007年以前為4年)。
正式註冊:作為官方商品流通的農藥必須申請正式註冊。正式註冊有效期為5年,可以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