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完成1或參與編寫兩項行業(或省級)標準、規範,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後頒布實施。
2.參與完成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農業重點項目,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
3 .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的市(廳)級以上農業重點項目1項。
4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三等獎1;或市(廳)級科技壹等獎1;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市(廳)級科技二等獎1加市(廳)級科技三等獎2;或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
5.解決農業生產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
6.作為主要完成者,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國家實用新型專利3項,已開發實施,取得了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7.有1項重要技術創新或突破,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並確認為省內首創。
8.指導市級農業科技園區(區、片)、示範點或中小型農業科技企業的科研開發,促進農業產業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發展,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評比表彰,或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