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如現金存取款、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票結匯和支付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付,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幣交易654.38+0萬美元以上。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累計金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或者當日等值外幣超過20萬美元的資金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資金轉移,單筆或累計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654.38+萬美元以上。
擴展數據:
反洗錢相關要求規定:
1.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會同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2.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級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兩人或者不能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3.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詢問應被記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
中央人民政府-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