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若專利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不是企業資產,不能作為無形資產攤銷。企業購買專利使用權的支出,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專利使用期限內平均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