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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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壹條擔保機構對參加過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創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劃書並通過專家論證的人員,申請小額貸款時可適當降低反擔保門檻。
第三條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進行補償後,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應會同社區(包括職工、女青年等受理、推薦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債務回收工作。對於惡意逃廢債務的借款人,擔保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貸款余額接近或達到擔保基金本金5倍時,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發出預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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