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五條第壹款)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的制造商提起訴訟,而沒有對賣方提起訴訟。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同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六條)
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六條)
如果銷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制造銷售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