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