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糾紛的管轄地相關規定如下:
(1)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確定如下: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依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具體如下:
(1)原告僅起訴制造者的,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原告同時起訴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制造地和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壹個法院起訴;
(3)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的,原告向銷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制造者的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