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受尊達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本案原告代理人出庭參加今天的庭審。現本案事實十分清楚,代理人在此就本案發表如下意見:根據原告出示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被告在本案中實施了侵權行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精神、身體和財產上的損失。需要註意的是,本案中,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1)停止侵權行為;(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7)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上述侵權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等法律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以上代理意見望貴院采納!委托代理人: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愛勇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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