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屬於公司,但公司要給員工壹定的獎勵。
在妳講的故事中,郭用自己的個人資源完成了節目。且改程序與公司安排的工作無關,不能視為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應該屬於郭。
郭沒有馬上申請專利,還把程序抄襲給別人,非常愚蠢。
因為沒有知識產權所有人,所以很難追究陸擅自使用軟件的責任。
如果陸(或Y公司)先拿到專利,郭就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郭應該立即申請專利改變程序。
申請後,書面通知陸所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軟件,否則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