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稅征收範圍:壹般範圍。增值稅征收範圍包括銷售(含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1994之前繳納工商統壹稅的外資企業不是增值稅納稅人,而是從1994 1成為增值稅納稅人。
擴展數據:
豁免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裝置;
3.舊書;
4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貨物。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