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壹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壹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較窄,它只保護有壹定形 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壹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是對現有的產品的改進,而發明是原來沒有,是新的創造。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