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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76條《專利法詳解》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壹、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生效時間,也稱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從何時起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本法規定的是從何時起開始生效。本法開始生效的時間是1985年4月1日,即從該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需要說明的是,該施行日期僅僅對沒有修改的部分適用,不適用以後修改的部分,經1992年9月4日修改的條款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經2000年8月25日修改的條款自2001年7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條款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幾次修改決定中都有相應規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本法的修改決定生效前發生的專利申請等問題,應執行當時法律的規定。

二、本法和對本法的修改決定自頒布至施行均間隔壹段時間。本次修改決定自頒布到施行間隔九個多月的時間(頒布日期為2008年12月27日、實施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這主要是考慮到本次修改決定施行以前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需要依據修改後新的法律規定對原來的壹些規定進行修訂,而修訂工作則需要壹定的時間;專利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修改後的法律也有壹個學習、掌握的過程;修改決定頒布以後也有壹個向社會宣傳、普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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