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萬變窗墻有限責任公司與曲靖同悅花園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昆明市萬變窗墻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曲靖同悅花園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壹案,本院於2013年12月2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2014年4月22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C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Y某某、W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原告經專利權人王及偉授權獲得專利號為200520022484.6的"全玻璃窗墻"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權以及以自己名義維權的權利。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安裝使用了該專利產品,由於被告不可能在市場上買到原告的專利產品,故被告無合法來源渠道;被告系侵權產品的業主,參與了侵權產品的設計,故被告應為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第200520022484.6號實用新型專利的侵害,責令拆除侵權產品;2、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人民幣84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