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超出範圍。假設索賠是非化學性的。說明書的作用是解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保護範圍。貴方原權利要求要求的保護範圍是“A+B+C+D+E+J”,即雖然貴方說明書記載的保護範圍最廣的技術方案是“A+B+C+D+E”,但貴方在權利要求中並沒有要求這個保護範圍,而是放棄了這個相對較大的保護範圍。選擇保護範圍較小的技術方案“A+B+C+D+E+J”作為專有權。這壹修改明顯刪除了專有權中的技術特征,擴大了保護範圍,所以我認為這壹修改違反了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問題2:雖然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似乎都在原專屬權利的保護範圍內,但是修改後的部分從屬權利要求明顯沒有記載在原權利要求中,屬於新增的從屬權利要求,我認為這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可以看看復習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關於“修改”的解釋。
在我看來,專利法第33條是壹個有爭議的條款,需要針對具體案例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