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流氓操作專利的行為屬於壹種市場行為,政府不應該過多幹預。然而,就像任何商業運作壹樣,當其對整體社會福利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時,政府有責任介入,尤其是當“專利流氓”運作的對象是專利權,而專利權是政府授權的,政府的監管就變得更加重要。事實上,政府對“專利流氓”的關註和幹預不僅發生在美國,在歐洲也同樣存在。比如歐盟就有多起涉及專利流氓的反壟斷或不正當競爭訴訟(如德國專利流氓公司諾基亞訴IPCom,加拿大專利流氓公司谷歌訴諾基亞、微軟和Masaid)。但需要註意的是,政府監管需要把握兩個重要方面:時機和度,何時何地需要幹預,如何幹預,幹預到什麽程度,否則政府行為會擾亂正常的市場行為,不僅可能不利於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還可能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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