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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死怎樣去公證處辦棄權證明

法律分析: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註銷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

證明內容包括: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

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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