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7月1日之前,日本專利的期限為“自審查公布之日起15年,但自申請日起不超過20年”。1995年7月1日,更改為“自申請日起20年”。這也適用於所有在1995年7月1日生效的專利。
在1994年之前,日本實用新型的期限為“自審查公布之日起10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超過15年”。1994年,該期限從申請之日起減少為六年。但是,2005年4月1日對日本實用新型法進行了修改,將實用新型的期限從申請日起延長至10年。新的10年有效期適用於2005年4月1日或之後提交的所有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