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創立了“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來克服這壹弊端。“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是指在申請案通過形式審查後,將申請案的內容公開,待壹定期限後再作實質審查,是否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視專利申請人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而定。申請人在壹定的期限內,如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其申請按自動撤回處理。實質審查中的即時審查,也稱為完全審查制度,是指專利機關對通過初步審查的專利申請,立即進行實質審查,中間無間隔。這種制度的缺點是專利申請數量急劇增加,會給專利局的審查工作帶來不堪負擔的壓力。此外也不利於專利的修改。
早期公開,延期審查制度,也稱延遲審查制,其優點是:①可以減輕專利局實質審查的工作量,節省實質審查經費;②使社會盡早得到發明創造的信息,避免重復開發,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③使申請人有更多的時間補充和完善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文件。該制度的主要缺點是早期公開後的臨時保護期內申請人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