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人直接向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提交申請文件的,經實地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以提交日為申請日。專利申請日期如何確定,什麽情況下可以更改申請人郵寄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符合受理條件的,以郵寄日為申請日。郵件的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寄往專利局的郵件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郵件郵戳日不清楚的,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申請日期確定後,不能隨意更改。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更改申請日:①由於郵戳不清,專利局以收到日為申請日,或者申請人認為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誤,申請人可以提供掛號回執或者其他郵寄申請文件的證據,要求專利局更正。經核實,專利局可以變更申請日。(2)對於已經提交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本人或者經專利局審查後發現說明書中寫有附圖說明,但實際上未提交或者遺漏附圖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專利局的補正通知後主動提交或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按照要求提交附圖的,以該申請最後壹次提交附圖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日期變更的,專利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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