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壹種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專利權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如果壹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同發明人或***同設計人。***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有人***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