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申請表。
2.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3.人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4.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
5.申請前在另壹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應提交該專利代理機構的解聘證明。
6.首次申請頒發專利代理執業證的,應提交其實習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參加上崗培訓的證明。
二、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3.不具有專利代理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代理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並參加上崗培訓。
4.由專利代理機構聘用。
5.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6.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前在另壹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尚未被該專利代理機構解聘並未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手續的。
3.領取專利代理執業證後不滿1年又轉換專利代理機構的。
4.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5.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