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是程序及其技術文檔的表達,即語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達以及相關軟件的文字描述,不延伸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但是,軟件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以獲得軟件方法的保護。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對於方法專利,專利實施行為不僅包括將專利方法用於生產經營目的,還包括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稱為“延伸保護”。壹般來說,專利法意義上的方法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用途等。,但只有制造方法才能享受延伸保護,因為只有這樣的方法才能生產出專利法意義上的產品。對於其他方法,申請專利的行為只是“使用方法”。壹些計算機程序可能涉及制造方法,例如控制產品制造過程的計算機程序。運行這些方法可以直接獲得相應的產品,並且應該能夠擴展對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保護;而更多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方法專利,只涉及操作方法,如測量方法、技術數據處理、計算機硬件控制、客戶端應用等。運行這些方法似乎並不能直接獲得產品,對於這些專利能否適用延伸保護,業內爭議很大。能否進行延伸保護也與侵權責任的承擔和案件的管轄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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