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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優先權是什麽?

優先權制度是在專利、商標的申請和授權方面的重要制度。專利和商標的申請普遍采用先申請原則,申請人為了能夠及時在各國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需要盡早向各國相關部門提起申請。不過,申請文件的準備和翻譯,以及申請費用的籌集都需要時間,因此,申請人實際上很難同壹時間向各國提起申請。不過,如果申請人不同時提起的話,那就有可能被別人鉆空子,搶先申請。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巴黎公約》中規定了優先權制度,其含義是在壹個締約成員國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又在規定期限內就同樣的註冊申請再向其他成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可以把向某成員國第壹次提交申請的日期,視為向其他成員提交在後申請的優先權日,作為進行現有技術等檢索的起始日、判斷能否給予授權,而不會受在上述期限內他人提交同樣申請的影響。舉例來說,如申請人在2018年1月5日向某國申請某專利,在2019年5月7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向另壹締約國提起申請,則在後申請可以在先申請的申請日2018年1月5日作為優先權日。不同的知識產權,享有的優先權期限並不相同,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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