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審查指南對技術方案做了如下解釋:
第2部分第1章
2.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是對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客體的壹般性定義,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氣味或者諸如聲、光、電、磁、波等信號或者能量也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但利用其性質解決技術問題的,則不屬此列。 商業模式顯然不屬於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