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當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符合以下要求:
(1)指形狀、圖案、顏色或其組合的設計;
(2)必須是產品外觀的設計;
(3)必須美觀;
(4)必須適合工業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