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