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直截了當地說:
在《拜赫-多爾法案》制定之前,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產生的專利權壹直歸政府所有。只有不到5%的專利技術被轉移到工業領域進行商業化。
《拜杜法案》實施後,企業可以先交壹筆專利使用權的首付,將專利變成商品,然後與政府分享利潤。
這使得私人部門可以享受聯邦資助的科研成果的專利權,從而產生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強大動力。該法案的成功之處在於: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為政府、科研機構和產業界的三方合作,以及政府資助的R&D成果的商業化應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勵,從而加快了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步伐,使美國能夠在全球競爭中繼續保持技術優勢,促進經濟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