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的發明足夠簡單,僅僅寫出技術方案,本領域技術人員就能夠實現妳的發明,妳可以不寫具體實施方式。具體實施方式不是硬性要求。這個審查指南是有規定的。審查指南2010 第138頁第2段,明確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方案的部分已經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意思就是說,妳只要充分公開妳的發明,寫不寫具體實施方式不是重要的,比如妳的權利要求就跟妳的具體實施方式壹模壹樣,妳就沒必要再寫具體實施方式了。但是妳的權利要求要是有上位概括,那妳還是要給出實施方式。美國專利法不了解,不知道需不需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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