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二)在特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申請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