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因 “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當理由”,延誤壹些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辦理請求恢復權利的手續。 其中“不可抗拒事由”在《民法通則》、《合同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中也稱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可抗拒的事由”與民法中所稱的“不可抗力”有相通之處,都是指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會因素所引起的客觀情況,例如水災、地震、瘟疫、戰爭、動亂等。 其中“正當理由”是壹般指,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本意,又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主觀惡意造成耽誤期限的,如申請人生病、提交的文件在傳遞過程中丟失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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